2.各种差价
(1) 地区差价。 1953—1993年县城以上粮食收购价在地区间保留运杂费差价, 1995年后, 取消地区间运杂费差价, 实行全省县城以上市场统一收购价。1966年取消县城与基层点的地区差价。
(2) 质量差价。 1952年西北贸易部规定, 青海粮食收购等级差价, 以二等为标准, 一等和三等每50千克各加减0.30元; 1954年改为百分率差价, 以二等为100, 一等加2.5, 三等减3.5; 1956年调整为一等加3, 三等减4; 1966年8月调整为上等加4、下等减4; 1979年拉开等级差价: 小麦、 黄豆、 蚕豆、 青稞、豌豆等级由三个增加到五个, 以三等为100, 二等加3, 一等加6, 四等减3, 五等减6; 1985年蚕豆恢复三个等级, 50千克等级差为2元。
(3) 品种比价。 由于青海民族消费的特殊性, 新中国成立前小麦与青稞比价较大, 1930—1936年小麦与青稞比价为1∶1.6。 新中国成立后, 政府采取了鼓励青稞种植的政策, 与小麦比价逐步缩小, 1950年为1∶1.57, 1966年为1∶1.29, 1979年为1∶1.2, 1985年为1∶0.99, 1992年为1∶0.90。 1995年为解决省内市场青稞供应, 实行了小麦与青稞同价收购的政策, 小麦与青稞比价达到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