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我国社会主义银行的性质
21. 我国社会主义银行的性质
对于这个问题,主要有三种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我国的银行是经营货币、资金、信贷、结算的特殊企业。资本主义国家的银行和旧中国的银行都是企业,社会主义国家实行银行国有化之后,改变的只是所有制的性质,并不改变银行的企业性质,如果硬要把企业性质的银行变成国家机关,就难以运用经济手段,发挥经济杠杆的作用。况且,国家银行的基层组织主要是办理各种信用业务,各级银行都要独立核算,按章纳税,自负盈亏,这都明显地表明,社会主义银行的性质是企业而非国家机关。
另一种观点认为,社会主义银行是国家金融管理机关。理由是: 作为国家银行的各级管理机构,主要是根据国家赋予的权限制定金融方针、政策和有关规章制度,并且检查这些方针、政策和有关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同时,从革命根据地时期起,我国的银行就是利用上层建筑自上而下建立起来的,并作为无产阶级政权的一个组成部分发挥作用,“一五”时期和60年代初期,较好地发挥了银行的作用,就是注意运用了银行是行政机关这一特点的结果,过去由于片面强调了银行的机关性质,使银行越办越不象银行,这正是需要改革的地方,但银行作为国家的金融管理机关的性质不能变。
第三种观点认为,我国银行既是国家管理金融活动的行政机关,又是办理货币信用业务的经济组织。主要理由是:(1)社会主义国家不仅具有政治职能,而且还有组织和管理国民经济的职能,这种职能的发挥就需要有相应的国家机构来组织与管理整个社会的经济活动。银行是最重要的宏观经济管理部门之一,这就客观地决定了社会主义银行性质的双重性。(2) 中国人民银行是我国唯一的货币发行机关,它担负着制定金融方针政策和管理全国金融活动的任务,因而是名符其实的国家机关。同时,银行的管理是通过货币发行,信用行为等有关的业务活动进行的,它掌握着货币、信贷、利率等经济杠杆,并且自身实行经济核算,因而它又具有经济组织的性质。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我国的银行体制从“大一统”的混合制变成了“双元制”,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同时成立各专业银行开办具体金融业务,这时,银行的双重性质有了具体的划分: 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家管理机关的组成部分,只具有机关性质; 各类专业银行则是在中央银行领导和管理下,开展具体业务活动,实行经济核算制的经济实体,不再具有国家机关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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