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探索阶段1978年冬至1979年底
1978年12月,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试行草案)》中,明确提出恢复农业生产责任制,但不许“包产到户”。1979年,广昌县长桥公社石田生产队率先恢复了“常年作业组”,实行“三包一奖”(包工、包产、包成本和超产奖励)的生产责任制。不久,全县78%的生产队也相继建立常年作业组。常年作业组对于提高农业生产力,克服“平均主义”,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起了很好的作用。赣州地区及时在全地区推广这一做法,很快全地区50%的生产队建立包产到组、联产计酬责任制,另有30%的生产队建立小段包工、定额包工的临时作业组。农业生产责任制的恢复和发展,在全省农村引起很大的反响,各地纷纷仿效。到1979年底,全省69.5%的生产队恢复和建立农业生产责任制,其中包产到组的占生产队总数的43%,定额包工到组的占26.5%。但是,这种统一经营、包产到组和小段包工、定额计酬的责任制,已经不能满足群众的要求,因而迅速分化,出现多种形式的责任制。如宜春地区实行的“四专一联” (专业队、专业组、专业工、专业户,联产计酬)责任制,是推广面较大的一种形式,对推动农村多种经营的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