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小康县 (市、区)标准
(1)人均国民生产总值2 000元 (1990年价格,下同)。
(2)城镇居民人均生活费收入2 200元,农民人均纯收入1 200元,食物支出占消费总支出的比重在50%以下。
(3)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高中阶段学龄人口入学率达到50%左右。
(4)城镇居民人均住房使用面积8平方米以上,农民人均住房使用面积18平方米左右,住房质量、结构和设施有较大改善。
(5)县有文化馆、图书馆、体育场 (馆)、影剧院、医院,居民家庭电视机、收音机基本普及。
(6)第三产业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在25%以上。
(7)城乡居民平均预期寿命70岁。
(8)社会秩序良好,重大刑事案件发案数控制在万人5件 (3年平均)左右。
(9)环境优美,达到甲级绿化县标准 (条件特殊的除外)。
(10) 80%以上的乡实现小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