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4年国家经济建设公债条例
全称《中央人民政府一九五四年国家经济建设公债条例》。1953年12月9日颁布。条例共10条,主要内容有:公债的还本付息,一律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发行总额为人民币6万亿元,于1954年1月开始发行,7月1日起计息;公债票面额分为一万元、二万元、伍万元、拾万元及伍拾万元五种;利率定为年息四厘,自1955年起,每年9月30日付息一次;公债本金分8年作八次偿还,自1955年起,每年9月30日抽签还本一次,第一、二次各抽还总额百分之五,第三、四次各抽还总额百分之十,第五、六次各抽还总额百分之十五,第七、八各抽还总额百分之二十;公债的发行及还本付息事宜,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所属机构办理;公债不能当作货币流通,不能向国家银行及公私合营银行抵抽;凡伪造公债或损害公债信用的,依法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