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农副产品商品量的计算口径
18. 农副产品商品量的计算口径
有两种不同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农副产品的商品量应以全体农业生产者为总体进行计算,即它只应包括农业生产者向非农业生产者出售的农副产品,而不应包括农业生产者之间相互售卖的农副产品。其理由是: 这样计算的商品量,可以确切地说明超越于农业生产者本身所需要的农业劳动生产率,便于各级经济部门分配农副产品货源,安排市场供应、工业生产、国防建设和对外贸易,研究农民的全部货币收支和农村商品购买力等问题。而农业生产者之间相互售卖的农副产品,既没有增加农业生产者为社会提供的农副产品数量,全体农业生产者的货币收入也未由此而增加。
另一种观点认为,农副产品的商品量应以个别农业生产者为总体进行计算,即它除了应包括农业生产者向非农业生产者出售的农副产品外,还应包括农业生产者之间相互售卖的农副产品。其理由是: 商品既然是指通过市场进行交换的劳动产品,那么,凡是通过市场进行交换的农副产品理所当然地都是商品,都应计入其商品量,农业生产者之间相互出售的部分也不例外。同时,只有这样计算出的农产品商品量,才能确切地说明一定时期内农业生产者生产的农产品商品总量,如实反映我国农村经济的商品化程度。特别是在我
国农村经济逐步向专业化、商品化、现代化转变的条件下更应如此。否则,势必失去计算商品量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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