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子言論同異考(孟子卷)
【題 解】
朱子言論同異考(孟子卷)作者韓元震(一六八二—一七五一),字德昭,號南塘,謚號文純,本貫清州。領議政韓尚敬後裔,遂庵權尚夏門人。一七一七年(肅宗四十三年)以學行薦舉為寧陵參奉,一七二五年(英祖一年)被選為經筵官,經常給英祖進講。歷任司憲府掌令、執義等職,後被贈為吏曹判書。繼承了栗谷、沙溪、尤庵的學統,主張氣發理乘,與主張人物性同論(洛論)的同門李柬發生了著名的‘湖洛是非’之争,成為湖論的領袖,是哲學史上舉足輕重的代表學者。南塘著述除了南塘集三十八卷、拾遺六卷外,還有編於三十四歲的經義記聞録及以心經附注劄記為首的其他著作。本書原為宋時烈創編,南塘繼之五十年時間而完成的著作,被稱為儒學史上的巨作。本書選取朱子集注、語録、書信及其他文章中有關孟子注解的不同説法給予了辨析。(崔錫起)
語孟綱領力行録曰:‘孟子,疑自著之書,故首尾文字一體,無瑕疵。不是自下手,安得如此好?若是門弟子集,則其人亦甚高,不可謂軻死不傳。’按:此與‘性善’章集注不同,恐當以此説為正。答董叔重書與此説同,答吴伯豐書以集注為失。
答江元適曰:‘孟子告齊宣王曰:“權,然後知輕重;度,然後知長短。物皆然,心為甚。王請度之。”嗚呼!此求仁之方也,而精義之本在焉。孟子其可謂知言之要矣。’按:孟子之言,蓋謂物必權度,然後知輕重長短;心之有輕重長短,亦必權度而後知,故曰‘物皆然,心為甚’。蓋輕重長短之則天然自有,而具於心者仁也,而權之度之,所以求得夫此也,此則求仁之方也。輕重長短之施各有定分,而不可易者義也,而權之度之所以精之乎此也,此則精義之本也,即上之所謂‘二者初未嘗相離’者也。
答何叔京論孟子養氣説,以‘必有事焉’為敬,與集注不同。‘養氣’章意不及敬字,又見答吕子約、張敬之、楊子顺、林德久書。此説又見下語類本章方録。
連嵩卿問‘配義與道,不言仁’。先生但答以熟看其文,仔細思索,不復説破其所疑。先生之意,蓋以為熟看思索則不待問而可知云也。今且以意推之。蓋‘浩然之氣’是‘集義所生’,而‘行有不慊於心則餒’,故養氣之道惟在於事事合宜,無所媿歉,此所以言義而不言仁也。仁義本只一理也,而存諸心之謂仁,措諸事之謂義。養氣只從行事上説,故雖只以義言,以其措諸事者存之心,則又卻只是仁也,豈有二道哉?然孟子之言氣,浩氣就氣之流行處言,夜氣就氣之存主處言;夜氣之所存即是仁之為體,浩氣之所行即是義之為用也。合二章而觀之,然後氣之動静、道之體用全矣。此孟子所以既説浩氣,而又説夜氣也。然‘夜氣’章以良心為主,而夜氣為存心之地;‘浩氣’章以浩氣為主,而‘集義’為養氣之方,二章所主不同,故其用功、敬義亦各不同矣。
答張敬夫論‘見其禮而知其政、聞其樂而知其德’,與集注不同。
‘養氣’章,胡泳録曰:‘某直敢説,人生時無浩然之氣,只〔是〕有那氣質昏濁頽塌之氣,〔這浩然之氣〕,方是養得恁地。孟子只謂此是“集義所生”,未須别説。[1]’按:此録與集注‘本自浩然,失養故餒’之説不同,所謂‘人生時只有昏濁頽塌之氣’云者,尤似非先生之言,當以集注為正。
方録曰‘養氣二項,敬以直内’,小注‘必有事’;‘義以方外’,小注‘集義’。按:集注以‘有事、集義’為一事,此以‘有事、集義’分屬敬義,與集注不同。且程門以‘必有事焉’一句借轉作持敬工夫,自是别事,非孟子本意也。答吕子約書曰:‘此章之意則未及夫敬字〔也〕。此自程子門庭工夫,因此説出來耳。’此説又見上答何叔京書。
卓録曰:‘“集義”是養氣底丹頭,“必有事”便是集義底火法。’按:此又以‘集義、有事’分作兩事,其説雖與前録不同,恐亦有誤,譬諭亦未甚襯貼。氣為丹頭,則‘集義’當為‘火法’;‘集義’為‘丹頭’,則‘勿忘、勿助’當為‘火法’。蓋‘集義’是養氣之功,‘勿忘、勿助’又是‘集義’之節度也。
燾録曰:‘孟子先説知言,後説養氣,而公孫丑便問養氣。某向來只以為是他承上文方論氣而問,今看得不然,乃是公孫丑會問處,留得知言在後面問者,蓋知言是末後合尖上事。’按:此與集注説不同,而先生既以承上文為不然,則固當以此説為正。然承上文之説恐亦不可全廢。論、孟集注、或問成於淳熙丁酉,燾録是己未所聞,當以語録為正。
‘四端’章文蔚録,問:‘知皆擴而充之〔矣〕,知字是重字還是輕字?’曰:‘不能擴充〔者〕正為不知’,‘能知而擴充,其勢甚順’。
淳録曰:‘知皆擴而充之,南軒把知做重,文勢未有此意。知字只帶“擴充”説,“知皆擴〔而〕充〔之〕”與“苟能充之”句相應。上句是方知去充,下句是真能恁地充。’按:集注用後説之意。
答吴伯豐書伯豐問目曰:‘明道曰:“四端不言信,信本無。在易則是至理,在孟子則是氣。”’考精義,則此非明道語,乃伊川語也。‘信本無’下又有‘在’字,伯豐所問主意乃在‘在孟子則是氣’之説,而先生只答四端,不言‘信’之意,於‘孟子是氣’之説則無所答,何也?豈‘孟子是氣’,氣字本非氣字,而伯豐承訛問之,故先生不答之耶?若是氣字,則不成義理,氣字恐是性字之誤。蓋謂‘信’是性善之全體,故不言‘信’云也。
方子録曰:‘四者時時發動,特有正不正耳。’又曰:‘日間一正一反,無往而非四端之發。’按:孟子明夫性之善,故專言善一邊。先生道其情之全,故兼言正不正。詳見四七辨。
‘性善’章可學録曰:‘未發是性,已發是善。’按:以性與善分屬動静,恐是誤録。答胡伯逢書論知,言此説之非。
答范伯崇論孟子‘巨室’,以為‘吾之一家’,與集注不同。‘淳于髡曰’章僩録,或問:‘“執中無權”之權與“嫂溺,援之以手”之權微不同否?’答曰云云。按:答説以輕重淺深説兩權字,恐或記録有失。‘執中無權’之權只是義字,子思所謂‘時措之宜’是也,此權字合經權而言;‘嫂溺,援之以手’之權,這權字是對經之權,但有偏全之不同,恐未可以輕重淺深為言耳。
‘仁之實’章柄録,問:‘事之當為者皆義也,如何專以“從兄”言之?’又問:‘“事親”,豈非事之當為,而不歸之義,何也?’答曰云云。按:答説未甚明了,恐是記録未盡得其意。仁義二者,或有就一事而並言者,或有舉兩事而對言者。就一事而並言,則‘事親、從兄’皆仁也,其‘事親、從兄’事之當為者皆義也,如‘仁,人心;義,人路’之謂是也;舉兩事而對言,則‘事親’屬愛,愛自是仁,‘從兄’屬敬,敬自是義,此章之指是也。聖賢言語,但觀其指歸所在如何,不可解一説復引一説,攙合滚同説也。
‘君子深造道’章可學録,問:‘道(是)〔者〕,進為之方。’曰:‘此句未甚安,卻只是循道以進耳,道字在上。’按:此與集注説不同,當以集注為正。
答林擇之論‘金聲玉振’,與集注不同,集注並八音而論其偏全,‘獨奏一音’,‘自為始終’,譬三子之偏;‘並奏八音’,‘金始玉終’,譬孔子之全。此書就一音而論其偏全。金聲之清濁洪清皆備,而玉振其聲之全,譬孔子;金聲之不能備,而玉振其聲之闕,譬三子。
温公疑孟辨‘湍水’、‘生之謂性’二章。曰:‘此二章(某)〔熹〕未甚曉,〔恐〕隱之之辨亦有未明處。[2]’按:此所謂未曉者,若謂温公説,則温公之説,其大指以性為有善惡,而與孟子性善相反,無不可曉者矣。若謂孟子説,則集注論之亦詳矣。竊考先生論性之説,蓋有前後之不同,而此則恐是初年之説也。先生初年以人物之性謂無差别,見答胡廣仲、徐元聘書論胡子知言言性處。而孟子此二章内言性,前獨言人而不及物,後又以犬牛人性為不同,分明以差别言之。故先生以為疑,而又不可以孟子此章之指謂非論人之本性,故以為未甚曉。蓋萬物之性推原其本而專言理,則固未嘗有差别,如先生説矣。然自其人物稟受者而言,則人之稟性大全,與物不同,而其在人則又無不同,此人之性所以無不善而為萬物之靈者也。見告子篇集注。告子以人物得氣以生之同者為性,而不知人物稟性之不同,故孟子以犬牛人性告之。後人又以其在人氣稟之不同者為性,而不知其所得之理皆同,故程子以‘性即理也’明之。蓋孟程之言性,或以為異,或以為同,若不相濟也,而其指實同條而共貫也。先生此時見處未免小偏,故以孟子説為疑。孟子言性之在人物者不同,程子言性之在人物者同。然孟子言人無有不善,則固已言在人之同者矣,同則可見其為理而非氣也。孟子雖不言氣質之性,而程子始言之,孟子言犬牛人性之不同,而犬牛人性之不同實由於其形氣之不同,則孟子亦未嘗不言其氣質也。然則孟子説中實已皆包程子説意,而後人不能察識,故程子不得已而叁言之,於此亦可見聖賢相傳之一致矣。
‘貴戚之卿易位’章辨隱之以三仁之不能行易位之事為有闕於義,此固非矣。然先生以為不期於同,則恐尤未安。君子之行固不期於同,而亦不期於不同。若不期於同而期於不同,則是亦私意也,何足以為仁?力可行矣而不肯行之,坐視宗國之亡而不恤,則又安得以稱仁哉?集注權力之説正得其實,此與集注説不同,蓋非定論也。
‘食色性也’章子蒙録曰:‘食色之可甘可悦,由彼有此而後甘之悦之,故謂之外。’此段全不成説,必是有脱誤處。
‘性無善無不善’章植録曰:‘穀之生是性,發(而)〔為〕萌芽是情。’按:‘穀之生是性’,即告子‘生之謂性’也,記録恐有誤。廣録曰:‘孟子不曾説到氣上,覺得此段話無結殺,故有後來荀揚許多議論出。’謨録曰:‘孟子辨告子“生之謂性”,亦是説氣質之性。’按:謂之‘不説氣’者,只就人分上言之,孟子只論人性之善,而未嘗言其有氣稟善惡之不同矣。謂之‘亦説氣’者,並人物言之,孟子亦言其犬牛人性之不同矣。蓋人性皆善,理之同也;人物不同,氣之異也。故孟子之言性,就人言則專是説理,並物言則又不能遺其氣也。此先生之論各有所指,而非孟子之言性真有不同者矣。
又按:謨録説又與‘生之謂性’集注説不同。自其人性之貴於物而言,則謂之‘性無不善’;自其人物之性之異而言,則謂之‘氣質之性’。善本於理,故言善則以理言之;異生於氣,故言異則以氣質言之。只一性也,而所就而言之有不同耳。余嘗論五常之性,對太極渾然之體而言,則為氣質之性;各指其氣之理,故有五者之分。對氣稟善惡之性而言,則為本然之性,亦不雜乎其氣而言,故純善無惡。雖敢如此道,常有惶恐不自安之意。今見先生論此,一性亦有或理或氣之不同,如此概亦如愚説之意也。得是説為據,庶或免於無稽之罪耶!
僩録曰:‘二之則不是,二之者正指上兩句。’小注
録云:‘論性不論氣,論氣不論性,便是“二之”。’按:以‘二之’一句為重釋上兩句之意,語涉重複,恐不如近思録葉注之説。程子之意恐是謂論性不論氣不可也,論氣不論性不可也,雖並論性氣而分而二之,亦不可也云爾。論性不論氣,孟子是也;論氣不論性,荀揚是也;二之不是,如後世互發之論是也。若以‘二之不是’為釋上兩句,則是並與孟子而為不是也。孟子之説,謂之不備則可也,直謂之不是,則恐未可也。
答何叔京論‘好是懿德’,曰:‘好者,善根之發也;懿德者,衆善之名也。善根,無對之善也;衆善〔者〕,有對之善也。無對者以心言,有對者以事言。按:心包衆善,故云‘無對’;事各有善,故云‘有對’。“可欲”之善,乃善之端,而以事言之,其失遠矣。’又曰:‘善根之發迥然無對,既發之後方有若其情,不若其情而善惡遂分,則此善也不得不以惡為對矣。’按:此書所論無對之善,與答胡廣仲書及論性答藁後記[3]辨胡氏‘性善之善不與惡對’之説不同,而其論‘可欲’與‘若情’皆與集注不同,則蓋是初年説也。語固有未精者,然其以善根之發為無對者,其意蓋與‘惟義無對,惟道無對’之説同,非如胡氏之説也。胡氏論性以為善不足以言性,而以‘性善’之善為贊美之辭,故謂不與‘惡’對,非謂包衆善而無對,如先生之意也。義固與不義對,道固與非道對,而謂之無對者,蓋謂事之宜無非是義,物之理無非是道,更别無善與理可與此義與道為對,故謂之無對,非謂義不可與不義對,道不可與非道對也。善根無對之説,其意蓋亦如此,惟在人活看得之,不可遽以為非也。先生答萬正淳書曰:‘明道先生曰義無對。’答胡廣仲書曰:‘惟道〔為〕無對,以形而上下論之,則亦未嘗不有對也。’
‘富歲,子弟多賴’章賀孫録,或問:‘口耳目心皆官也,不知天(所)賦之氣質不昏明清濁其口耳目,而獨昏明清濁其心(者),何也?’曰:‘口耳目等〔亦有〕昏明清濁之異,如易牙、師曠、〔離婁〕之徒,是其最清者也。心亦由是而已。[4]’按:‘由是’之‘由’與‘猶’通,言心之有昏明清濁,猶口耳目之有昏明清濁也。若曰心之昏明清濁由於口耳目之昏明清濁,則是將易牙、師曠之心又皆最清而為聖為賢矣。據此則今之謂心之氣質,人人本皆清粹,被了口耳目之氣來昏他而始有昏者,尤見其非矣。大全答朱飛卿書與此録同,而由字改作猶字矣。
答游誠之曰:‘孟子只言操存、舍亡,而不言覺存昧亡。’按:此非謂覺非存而昧非亡也。蓋操則覺而存,舍則昧而亡,得失之機在於操舍,而不在於覺昧,故孟子之言如此云耳。
答李晦叔曰:‘放去收來,頃刻間事,只一操字已是多了。’晦叔再問:‘竊謂心之存亡出入,特繫於人之操舍如何耳。但聖人則不操而〔常〕存,衆人則操之而後存。先生云只一操字已是多了,煇久而未諭。’‘先生〔批誨〕之意,正是為已存者(説)〔設〕。若心不能無放(者),固不可不操。[5]’答曰:‘只此操時,當處便存。’按:晦叔所疑正在於操字已多,而先生此答還又説操字,卻與晦叔之問似不相著。然先生(所)答章季思書曰:‘約禮則只敬之一字已是多了。’‘多了’即有餘之意也。據此則此所謂‘操字多了’者,亦只是有餘之意,實與語類説‘“求放心”求字剩了’之意不同。而晦叔錯認為‘剩了’之意而再問,故先生再答,還復説操字,而不諱操字。其所謂‘當處便存’,即前所謂‘已是多了’之意也。又按:晦叔所引東萊説,以‘操存、收斂’作兩句對説,而有若各致其功者然。故先生答謂‘只一操字已是有餘,不須更著他語’云也。晦叔言聖人則不操而存,對衆人言固如此,然聖人分上亦未嘗無此工夫,詩稱文王‘不顯亦臨,無射亦保’是也,但其所以操之者與學者不同耳。先生答萬正淳書亦言‘聖人有戒懼惕厲之心’,答何叔京書曰‘聖人則不操而常存,衆人則操而存之’,此亦以聖人對衆人而言,故其言如此耳。
‘夜氣’章
録一條專主夜氣之存,與他所録主良心之存者不同,當是誤録。
賀孫録,問:‘良心與氣合下雖是相資而生,到得後來或消或長,畢竟以心為主。’曰‘主漸盛則客漸衰,主漸衰則客漸盛’云云。賀孫又云:‘若是客勝得主,畢竟主先有病。’按:此以論血氣義理之勝負則可也,以之論良心、夜氣則不可。良心存則夜氣益清,夜氣清則良心愈存。心放而氣必昏,氣薄而心愈亡,其消長盛衰未嘗不相須也,浩氣之與道義亦然。此段恐非正論夜氣也。
‘求放心’章賀孫録,問:‘放心還當將放了底心重新收來,還只存此心便是不放?’曰:‘看程先生〔所〕説,文義自是如此。意卻不然,只存此心便是不放,不是將已縱出了底依舊收將轉來。如“七日來復”,終不是已往之陽重新將來復生,舊底已自過去了,這裏自〔然〕生出來。’‘夜氣’章升卿録曰:‘入不是已放之心入來。’此章賀孫别録又曰:‘不是如一件物事放去了又收回來。’按:此録與他録不同,可疑。孔子分明言‘出入無時’,所謂出入者,只是一心,非出别有一心,入别有一心也。入不是出者,則不成説入矣。孟子分明言‘求其放心’,所欲一作謂。求之者,即其所放之心,非所放之外别有一心可求也。程子之説意尤明白,恐難遷就為説。然其意亦以其放而復收,故謂之反復入身來,非謂放而出者真出在身外,而今卻收入身内也。蓋此心不知不覺忽然放去,又忽然覺得,則便在此矣。其放、其覺、其存只此一心,非放是一心,覺是一心,存又是一心也。若曰已放之心不復收回,而更别有心存之,則是放與存各是一心,孟子即不須説求字矣。先生此説蓋言心非實有一物出入身之内外者,而記者過之耳。集注只載程子説,當以集注為正。陽氣之在天地,往過來續,逐歲常新。心之在人,昨日今日只是一個,恐亦不可相準。夫以善端之復比天地之復,蓋亦只取其意義氣象之相類耳。心之酬酢事物,萬變不窮;可比天地生生之道。氣之喘息呼吸,日夜生息,可比天地生生之氣。 人只有一心,放而自覺,其放則存矣,非已放者之外别有一心覺而存矣。 復齋記曰:‘所謂復者,非曰追夫已放之心而還之。’與賀孫録同。 更詳先生之意,蓋以念之前後而言,非言此心之全體也。蓋謂放而出者是前念之已過,而覺而存者是後念之方生,非是追回過去之念,以為方生之念也云爾。據賀孫後録渾水之譬,可見其意矣。出入之説又見‘夜氣’章或問。
潘子善問:‘“孔子欲以微罪行”,“微罪”不知是指魯言,是孔子自謂〔也〕耶?’答曰:‘自謂。’與集注不同。
答張敬夫曰‘盡心’云云,‘學至於此則知性’云云,以知性為在盡心之後,與集注不同。
答黄子耕問目以盡心為意誠之事,答朱飛卿書以為‘後來思之,〔似〕只是知至之事,當更尋舊説’。集注改從舊説。先生歸仁、知至、盡心之説,三易其説,而及其定論,皆從初説。此蓋明道再數廊柱之誤,而説經之難乃如是夫!答黄書乃在壬子年中,又是先生晩年也。原書中投劾、辭免、卜葬未遂,皆是壬子年中事。
‘盡心’章砥録曰:‘某前以孟子“盡心”為如大學“知至”,今思之,恐當作“意誠”説。’按:集注用前説,當以集注為正。盡心、知性、知天,與存心、養性、事天句句對説,‘物格而後知至’,故知性以盡其心;‘人能弘道,非道弘人’,故存心以養其性。上文專以知言,下文專以行言,不應盡心、知性又分作知行。
倪録曰:‘“夭壽不貳”,便是知性知天之力;“修身以俟(之)”,便是存心養性之功。“立命”一句更用通下章看。’按:‘立命’一句本以結上辭,恐當曰:‘夭壽不貳’是盡心知性之力,‘修身以俟之’是存心養性之功。‘立命’一句是知天事天之至處。末句通下章,别是一義。集注已言之。
‘莫非命也’章恪録,問:‘莫非命也。’曰:‘在天言之皆是正命,在人言之便是不正之命。’按:有以致之而得禍者,在天為正命,在人為非正命也。無以致之而得禍者,在人為正命,而在天為非正命也。此録與下所録數段不同,恐是誤録。無以致之而得禍者,即所謂‘人所憾於天地’者。
答孫敬甫曰:‘若到殺身成仁、捨生取義處,豈可以其不得正命而避之乎?’與集注不同。殺身成仁、捨生取義處,皆‘莫之致而至者’,非自我有失而致之,則莫非正命也。
‘舜居深山’章道夫録,問:‘學者未有聞見之時,莫須用持守而不可放逸否?’曰:‘纔知能持守,已自是聞善言見善行了。’按,或問於程子曰:‘未出門、使民之時如之何?’曰:‘此儼若思時也。’或又問程子曰:‘雞鳴而起,若未接物,如何為善?’曰:‘只主於敬便是為善。’此問者之意,蓋與程門問者之意同,而先生所答卻與程子不同,有未敢曉者。聞善言、見善行,固當持守而不失,未有聞見之時先自居敬而持守,亦當如程子之説。問者既舉未有聞見之時,則其意同於程門問者可見耳。
答潘子善論‘飢者甘食’章,曰:‘此章從來有兩説,以意則此説勝。蓋不欲人以利欲害其心,如飢渴之害口腹也。以語則不以飢渴之害動其心者為切於文義。未知果孰是,但後説差不費力耳。’集注用前説。答子善二條皆與集注不同,而原書有‘季通遠謫’之語,集注修改,晩歲猶不住,此可見矣。
答張敬夫論‘惡知其非有也’,其説三變,而最後改從前説。
答何叔京論‘躍如也’,以為‘形容懸解頓進之意’,與集注不同。
‘盡信書’章賀孫録曰:‘“血流漂杵”,看上文自説“前徒倒戈攻(其)〔於〕後〔以北〕”,不是武王殺他,乃紂之人自蹂踐相殺。荀子云所以殺之者,“非周人,(乃)〔因〕(商)〔殷〕人也”。[6]’按:殺之者雖是商人,亦豈有平地流血作波道漂杵之理也?決是史臣之過語也。
‘命也,有性焉’章銖録,近下一截曰:‘仁之於父子,如舜之遇瞽瞍;義之於君臣,如文王在羑里孔子不得位;禮之於賓主,如子敖以孟子為簡;知之於賢者,如晏嬰知矣,而不知孔子。此是合下〔來〕所稟有厚薄,而所遇有應不應。但其命雖如此,又“有性焉”,故當盡性。’小注云‘“仁之於父子”以下與集注不同,讀者詳之’。按:此言命雖專以氣言,其義亦有兩般:所稟於己之有好不好,所遇於人之有幸不幸是也,須兼兩義言之方備。如瞽瞍之不慈,商均之不肖,是所稟之不好也。舜之遇瞽瞍之父、商均之子,是所遇之不幸也。然所遇之幸不幸,實亦由於所稟之好不好也。舜之所遇不幸,乃由於瞽瞍、商均所稟之不好,而舜亦自於父子之間所稟之命不好,故所遇有不幸耳。所稟、所遇雖是兩般,本之則一也。故此録上言清濁、厚薄之稟皆命也,所造之有淺深,所遇之有應不應,皆由厚薄、清濁之分不同。其下自‘聖人之於天道’至‘所造有淺深’,是説所造之淺深由於所稟之清濁。自‘仁之於父子’至‘所遇有應不應’,是説所遇之應不應由於所稟之厚薄,是皆兼所稟、所遇言之,而又以所稟、所遇合而一之也。集注雖專以所稟言之,然實亦包所遇之義在其中。故此下祖道録,祖道曰:‘伯豐舉錢文季之説,大概言命處只將為所稟之命,莫是偏了。’曰:‘此説亦是。〔如〕集注中舉横渠説云:“以晏子之賢而不識孔子,豈非命也?”已有此意了。’據此則集注之兼所遇而言亦可見矣。小注謂與集注不同者,蓋未詳集注之意耳。‘聖人之於天道’一段,以所稟於己者而言;‘仁之於父子’一段,以所遇於人者而言。而下段又合所稟、所遇而一之也。
答張敬夫論‘可欲之善’,以為‘善幾’,與集注不同。初説又見答程允夫、何叔京、馮作肃、王子合、何倬書。 定論又見答張敬夫書。
答張敬夫書以‘可欲之善’為善端,固是初説也。又以‘厭然揜其不善而著其善’,與惻隱之心同屬可欲之善,蓋以厭然為媿恥之心,與章句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