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尔及利亚1975年《民法典》第703条规定,任何所有人均有权强制其邻人设置界标以划分其相邻所有权的界限。分界之费用由双方分担。第704条规定,分界互有墙的所有人有权按其用途利用该墙,并有权以该墙为依托支搭支撑其屋顶的梁木,但其重量不超过该墙能承受的程度。如分界互有墙已变得不适合于通常对其指望的用途,修理费用和重建费用由各共有人按其各自份额的比例负担。第705条规定,基于重大利益,所有人可加高分界互有墙,但不得由此造成其共同所有人的重大损失。该所有人应独自承担加高费用,负责加高部分的维修,并实施必要的工程以使分界互有墙能承受因加高而增加的重量,避免降低其稳固程度。如分界互有墙之状态无法承受加高,意欲加高该墙的共有人应以其费用对共有墙全部予以重建,并尽可能采取措施使该墙厚度增加的部分位于自己一侧的土地。除增高部分外,重建后的分界互有墙仍为共有,加高该墙的邻人不得主张任何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