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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土地使用权出租义务立法
越南1995年《民法典》第718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租人有下列义务:(1)进行土地使用权出租登记;(2)按合同规定的土地面积、位置、等级、种类及土地状况向承租人交付土地;(3)在合同期限内出租土地使用权;(4)对承租人是否按合同规定的目的使用土地的情况及维护土地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5)交纳土地使用税,协议由承租人交纳的情况除外;(6)将第三人对出租土地的权利告知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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