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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联土地使用义务立法
1990年《苏联和各加盟共和国土地立法原则》第17条规定,土地使用者有下列义务:(1)保证根据提供土地的专项用途和条件使用土地;(2)有效地使用所提供的土地,采用保护自然的生产技术,不允许因自己经济活动而恶化地区的生态环境;(3)实现本原则第42条规定的土地保护综合措施;(4)及时交纳土地税或土地租赁费;(5)不侵犯土地占有者、其他土地使用者其中包括承租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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