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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挝国营使用土地立法
老挝1989年《农业土地使用管理法》第6条规定,对未用于生产或虽用于生产却无收益的,国家将把这些农业土地分给需要者。若单位占据着却又抛荒,将按本规定第3、第4条给予罚款或收回。若国营单位要征用百姓土地用于生产经营或建立科研中心,该单位必须在其他地方开垦土地来替代,或对原土地主人适当给予补偿,扶助其在其他地方开垦,或者将他们吸收进本单位进行生产承包。对尚未开发而另有所属的土地,国营单位征用时不必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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