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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尼亚改良土地交出立法
罗马尼亚1991年《土地法》第62条规定,为执行改良土壤计划中规定的措施和工程,在保留其所有权的情况下,土地持有者必须交出列入改良范围的土地。市、乡政府若将某块土地列入改良范围要经过所有者的同意。如果所有者不同意,市、乡政府应向县政府提出建设性意见,由县政府作出决定。第63条规定,为了实施河流改道和水利工程,如果要在土地所有者的土地上进行经常性的治理活动,国家可拿出同等的地块与土地所有者进行交换。只有在所有者同意的情况下,按照正式文件,在地籍册上登记,才能交换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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