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秘书处与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秘书处与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 第二十四条 律师协会设秘书处,负责具体落实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各项决议、决定,承担律师协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五条 律师协会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由常务理事会聘任,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常务理事会决定。 秘书长在常务理事会的授权范围内,领导秘书处开展工作。秘书长、副秘书长列席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会长办公会议。 秘书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 (二)组织实施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各项决议; (三)拟定办事机构设置方案; (四)制定、实施办事机构内部各项规章制度; (五)提请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聘任或解聘除应由常务理事会聘任或解聘的其他部门负责人员; (六)完成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七)协调与司法行政机关的关系。 第二十六条 专门委员会是律师协会履行职责的专门工作机构。律师协会应当设立维护律师执业合法权益委员会、律师纪律委员会、规章制度委员会、财务委员会等。经常务理事会决定,可以设立其他专门委员会。 第二十七条 律师协会可以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各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专业委员会的设置、调整和主任、副主任人选由常务理事会决定。 专业委员会按照专业委员会活动规则,组织开展理论研究和业务交流活动,起草律师有关业务规范。 常务理事会可以聘请专家、学者和有关领导担任专业委员会的顾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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