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法律责任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常务委员会应当责成本级政府予以纠正。有关政府应当予以纠正,并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挪用预算资金的; (二)不依法征收或者上缴预算收入的; (三)将应当纳入综合预算管理的预算外资金不纳入综合预算管理,或者不按规定管理使用预算外资金的; (四)擅自动用国库款或者擅自以其他方式支配已入库的库款的; (五)未经批准,擅自进行预算科目之间资金调剂的。 第四十条 有关机关或者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常务委员会应当追究其责任: (一)故意隐瞒事实或者虚列收入、支出,造成预算、决算失实的; (二)不按规定程序、时限和内容报送或者提交预算草案、决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审计工作报告以及相关资料的; (三)违反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预算调整的决议或者决定的; (四)未经法定程序调整预算的; (五)对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审计报告提出的问题不及时纠正的; (六)其他妨碍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工作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不同情况作如下处理: (一)对有关机关或者个人进行通报批评; (二)责成有关机关或者人员向常务委员会作出书面检查; (三)责成有关机关、单位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四)造成严重后果的,属于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决定免职、撤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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