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法律责任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人民政府或其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七条规定,无特殊情况不按时报送或提供初审文件和资料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不提供审计报告或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对审议意见或决议不落实或不反馈落实情况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不答复质询或作虚假答复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前条所列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属于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人员的,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依法撤销其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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