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民国直隶旗产清理立法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民国直隶旗产清理立法 民国政府颁布《直隶省旗产官产清理处、京兆区旗产官产清理处处理旗产章程》,共13条。主要规定:(1)所称旗产,系指前清宗室庄田、八旗庄田,和内务府所管房园田地。(2)各县公署都要协助旗产清理。(3)以前租主、庄头确知隐秘旗地处所者,可举报领奖。(4)清理旗产以原有佃户或承租人承领为原则,须亲身办理承领手续,领取部照。(5)凡系原佃户等承领者应缴款,上等田地5元,中等4元,下等3元。如无力缴清承领价款,可分期缴纳。(6)承领者除缴纳正价外,应附缴部照费、注册费。(7)旗产经呈领发部照后,即成为民地,依法征收田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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