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民国灌溉工程养护立法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民国灌溉工程养护立法 民国《灌溉事业管理养护规则》第4章养护中规定,灌溉工程的养护,分平时养护、岁修、防汛及特别修理四项。即平时养护、应分段派员经常巡视各渠道及建筑物,遇有损坏迹象,随时派工修理,并注意造林植草等工作。岁修,应在每年适当时期派员视察,拟定岁修计划,经主管机关核准后实施。防汛,应在每年汛期前储备料具,并将农民加以组织,分段巡守,严密防护。特别修理,如灌溉期间发生意外严重损坏,大汛期间遭到严重冲毁,及工程改进等,应拟订预算,呈报主管机关核准后办理。紧急情况时,可先行请款办理。 |
随便看 |
|
文网收录3541549条中英文词条,其功能与新华字典、现代汉语词典、牛津高阶英汉词典等各类中英文词典类似,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中英文字词句的读音、释义及用法,是语言学习和写作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