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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河川工程核准立法
民国1930年《河川法》第5条规定,凡河川工程计划关系重大或涉及两省以上者,应报经内政部核准举办之。第6条规定,河川专管机关得责成沿河市、县政府、自治机关或有特殊关系之公共团体举办或管理河川工程之一部。其细则由专管机关规定,报经内政部备案。第7条规定,专管机关或地方政府办理应将所辖之河川及其区域并附属物绘制图表、簿册,报经内政部备案。其办法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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