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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土地征税出售取消立法
新加坡1985年《土地税征收法》第19条规定:(1)如果有事实说明某桩土地出售违反了本法中的条例,不合法,或者不动产所有者或其他人由于此桩出售而遭受较大损害,在土地专员认为证据确凿的情况下,可以依据本法,在出售前的任何时候发布书面命令宣布取消此桩出售。(2)按照本条第(1)款,土地专员取消出售之后,政府应该归还购买者所付的地价或定金以及6%的年利息。除此之外,购买者不得要求进一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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