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字词:

 

字词 新加坡土地征用占有立法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新加坡土地征用占有立法


新加坡1985年《土地征用法》第16条规定:(1)当地税征收官按本法规定作出裁决时,他有权在该土地上张贴通告,并占有该土地。(2)地税征收官一旦依据本条第(1)款规定占有该土地,则应该将通告的复印件发送给与该土地有关的人。第17条规定:(1)在紧急情况下,虽然还未作出裁决,但只要有主管部长命令,地税征收官就可在发出通告之日起7天期满时,占有需要按本法规定的用途征用土地。(2)部长可酌情命令地税征收官在未发布通告的情况下,立即占有依本法有关条例打算征用的土地。但地税征收官占有土地后7天之内,必须发布此类通告。第18条规定,紧急占有土地后,地税征收官应该对于按照《契约登记法》中有关条例已登记过的土地,应向契约登记员发出通知。契约登记员应在登记簿中进行记载,注明该土地归属国家。自记载之日起,该土地将免除留置权,归为国家所有。

随便看

 

文网收录3541549条中英文词条,其功能与新华字典、现代汉语词典、牛津高阶英汉词典等各类中英文词典类似,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中英文字词句的读音、释义及用法,是语言学习和写作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4 Ctoth.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2021023879号 更新时间:2025/8/12 23:34: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