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字词 | 执法检查、视察和调查 |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 释义 | 执法检查、视察和调查 第四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开展执法检查、视察和调查活动。 执法检查、视察和调查的内容、方式、参加人员及组织安排,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 第四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持代表证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视察、调查。有关的国家机关的负责人应当介绍和汇报情况,回答询问。 第五十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执法检查、视察和调查中,可以向被检查、视察和调查的单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属于所在地职权范围的,由当地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属于省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的,可由常务委员会转交其处理。 第五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和专门委员会组织的执法检查、视察和调查活动,可以邀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活动结束后,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或者主任会议提出执法检查、视察和调查情况的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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