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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大利土地享用权转让立法
意大利1997年《民法典》第2160条规定,在转让土地享用权的情况下,对受让人而言,分益耕种契约继续有效,分益佃农自知晓转让的消息之日起1个月内作出解除契约声明的情况不在此限。在声明解除契约的情况下,契约于农业年度结束时终止;在未于本农业年度结束至少3个月以前通知出租人的情况下,契约于下一个农业年度结束时终止。土地租佃账簿上记载的出租人对分益佃农享有的债权和承担的债务一并转移给替代出租人的土地享用人,由原出租人对债务承担的补充清偿责任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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