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指导律师从事行政法律业务,规范律师承办行政案件的执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遵循国家司法行政机关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的律师执业规则,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律师有权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依据行政法律规范,从事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赔偿以及其他行政案件的代理业务,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
第三条 律师承办行政案件,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并接受社会的监督和律师行业管理部门的指导。
第四条 律师承办行政案件,应当诚实守信、审慎及时、勤勉尽责、积极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律师承办行政案件,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
第六条 律师承办行政案件,依法履行代理职责,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 律师承办行政案件,依法独立执业,不受非法干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