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总则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设主席,并可以设副主席一人至二人。 第三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主席团实行民主集中制和集体行使职权的原则。 第四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主席团和代表活动所需经费,列入乡镇财政预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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