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婴幼儿辅助食品 番茄汁(摘自GB10780)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婴幼儿辅助食品 番茄汁(摘自GB10780) 本标准参照采用FAO/WHO食品法规委员会(CAC)CODEX STAN73-1981《婴幼儿食品罐头标准》。 (一)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番茄汁的技术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和产品的标志、包装、运输、贮存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以番茄为原料,经打浆,去除皮和种子后的原汁,加少量白砂糖(或葡萄糖)和维生素C制成适于婴幼儿食用的番茄汁。 (二)术语 1.婴儿 指年龄在12个月以内的小儿。 2.幼儿 指年龄在1~3周岁的小儿。 (三)技术要求 1.原料要求 见附录A(补充件)。 附录A 原料要求 (补充件) A1 番茄 采用新鲜或冷藏良好、未受农业病虫害的鲜红番茄,不得使用带绿或霉烂番茄,可溶性固形物不小于5%。 A2 白砂糖 洁白干燥,有光泽,纯度99.5%以上,其他理化指标按GB317《白砂糖》中一级品规定。 A3 葡萄糖 无色结晶或白色结晶性或颗粒性粉末;无臭,味甜,其他理化指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中“葡萄糖”的规定。 A4 维生素C(L-抗坏血酸) L-2,3,5,6-四羟基-2-己烯酸-γ-丙酯,白色结晶或结晶性粉末,无臭,味酸,含C6H8O6不得少于99%。 2.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5-2-24规定。 表5-2-24 3.营养成分及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5-2-25规定。 表5-2-25 4.卫生指标 (1)应符合表5-2-26规定。 表5-2-26 (2)产品不得使用色素、香精、糖精、防腐剂。 5.样品缺陷分类 按表5-2-27规定分类。 表5-2-27 (四)检验方法 1.感官检验 按QB220之二“感官检验”方法进行,缺陷品按表5-2-27分类。 2.营养成分及理化检验 (1)维生素C 维生素C测定按QB869中3.20维生素C测定法检验。缺陷品按表5-2-27分类。 (2)可溶性固形物 可溶性固形物用折光计测定,查附录B折光计读数之温度修正表(补充件)换算。 附录B 折光计读数之温度修正表 (补充件) (3)净含量公差 按QB220之三“物理检验”方法进行,缺陷品按表5-2-27分类。 3.卫生检验 (1)砷 按GB5009.11检验。 (2)铅 按GB5009.12检验。 (3)铜 按GB5009.13检验。 (4)锡 按GB5009.16检验。 (5)汞 按GB5009.17检验。 (6)菌落总数 按GB4789.2检验。 (7)大肠菌群 按GB4789.3检验。 (8)致病菌 按GB4789.4、GB4789.5、GB4789.10检验。 (9)霉菌 按QB220番茄制品的霍华特霉菌计测法检验。 (五)检验规则 (1)以每班所生产的同一规格产品为一批,班产不足1000罐(瓶、袋)时,也可将同一规格的产品合并为一批。 (2)每一批产品随机抽取样品,产量不足10000罐(瓶、袋),取样品3罐(瓶、袋),10000罐(瓶、袋)以上(含10000罐)取样6罐(瓶、袋)作检验。 (3)产品出厂前应由生产厂的技术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 (4)交收检验 ①交收检验项目为感官、净含量公差、维生素C、可溶性固形物和微生物指标5个项目。 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该产品应判为不合格品。 a)任一微生物指标不符合标准者; b)有严重缺陷者; c)2/3样品数有主要缺陷者。 ③不足2/3样品数有主要缺陷者,可加倍抽样复验,复验仍有主要缺陷,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④2/3或2/3以上样品数有一般缺陷者,可加倍抽样复验,复验仍有1/3样品数有一般缺陷,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5)型式检验 ①产品生产周期超过三个月者,本检验每三个月进行一次,不足三个月者,每周期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 a)更改主要原料; b)更改关键工艺; c)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②型式检验项目除了包括交收检验的项目外,还检验重金属含量,任一重金属含量超过规定的产品应判为不合格品。 (6)当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发生异议时,由双方协商解决或委托法定仲裁单位复验不合格项目,以复验结果作为最终判定依据。 (六)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1.标志 (1)产品所含主要营养成分应标明。标签上应标明适于食用的婴幼儿年(月)龄期及食用方法。 (2)标签上应标明“无色素、香精、糖精、防腐剂”。 (3)每个容器上必须打印永久性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日期。 (4)标签不得有任何有关疗效及广告宣传文字。 (5)其他应符合GB7718规定。 2.包装 (1)包装容器应能保证食品卫生和食品的其他质量。 (2)马口铁罐、玻璃瓶表面需清洁,无损伤,变形,封口完整,密封良好。 (3)外包装必须牢固,捆扎结实,正常运输中不易松散。 3.运输 (1)运输工具必须清洁干燥,长途运输的车、船必须遮盖,温度应该控制在1~38℃之间,避免骤然升降。 (2)搬运一般不得在雨天进行,如遇特殊情况,必须用不透水的防雨布遮盖。 (3)搬运中必须轻拿轻放。 4.贮存 (1)保管仓库温度以20℃左右为宜,勿使受热受冻,并避免温度骤然升降,通风良好,相对湿度一般不高于80%。 (2)成品贮运过程中,不得接触和靠近潮湿、有腐蚀性或易于发潮的货物,不得与有毒的化学药品和有害物质等放在一起。 (3)产品保质期:瓶装6个月,罐装12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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