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塞拉利昂水立法
塞拉利昂曾于1946年颁布《罗克尔河水法》。1961年4月独立后,重视水资源法制建设,颁布新的水法律。根据法律规定,由中央政府有关部从事水管理工作,首都城市供水可由市政当局法定机构管理。法律还规定,水资源开发投资可从政府预算中的信用贷款获得。城市用水户应按水的生产成本及用水量付款。在农村地区,政府资助水的生产成本,而用水户按年或月每户平均水费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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