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顶替全民所有制企业工人退职、退休或死亡后,由所在单位招收其子女参加工作。1978年《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规定,工人退休、退职后,家庭生活确实困难的,或多子女上山下乡、子女就业少的,原则上可以招收其一名符合招工条件的子女参加工作;家居农村的退休、退职工人,本人户口迁回农村的,也可以招收他们在农村的一名符合招工条件的子女参加工作。这一规定对于照顾职工的生活困难,缓解当时劳动就业难的矛盾,起了一定的作用。1983年9月3日国务院发出《关于认真整顿招收退休、退职职工子女工作的通知》。为了改革国营企业招工制度,保证招工质量,提高工人队伍素质,1986年7月12日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中规定,企业不再实行退休工人“子女顶替”的办法。 子女顶替企业工人离休、退休、退职或者死亡以后,所在单位招收其子女进厂顶替工作的一种招工方式。1986年7月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 明确指出,企业招收工人实行面向社会、公开招收的办法,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内部招工,不再实行退休工人“子女顶替”的办法。同时,根据具体情况又允许在贯彻执行废止“子女顶替”规定方面适当灵活一些,即对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家居农村的老工人,在他们办理退休手续后,允许其一名农村的适龄未婚子女到父母原工作单位的城镇,参加国营或集体单位的招工考试,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子女顶替亦称“顶替招工”。指由劳动政策规定的,工人退休后,可以招收其一名符合条件的子女当工人。采用子女顶替法存在不少弊病。其主要表现在于许多顶替上来的职工不符合生产要求,降低职工队伍的素质,影响企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在现行条件下,用人单位主要应掌握两项原则: (1)职工退休一定要符合规定的条件; (2)对顶替子女要进行德、智、体全面考核(或考试),确实达到招工条件者方能予以录用。 子女顶替 子女顶替企业职工退休退职或死亡后,所在单位招收其子女进单位工作。随着劳动制度改革,这一制度,已于1986年10月1日起废止。港口职工退职、退休或死亡后其子女不能顶职,港口减员应采取公开招工的办法补充。 ☚ 工人技术考核 开除 ☛ 0000333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