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埃塞俄比亚土地请求权立法
埃塞俄比亚1960年《民法典》第1174条规定:(1)土地所有人有权要求根据第1172条和第1173条的规定取得庄稼或其份额,其土地先前是否已耕种,在所不问。(2)如果庄稼已被出卖、分发或消费,土地所有人有权要求取得在他提出其请求之日他有权得到的庄稼或其份额所具有的价值。(3)土地所有人主张获得庄稼或其份额的权利,如果未在庄稼收割后1年内提起,则禁止再行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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