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地税各税种的内容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地税各税种的内容 根据现行规定[1993年12月18日(93)财预明电字第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以下税种或收入由地税局系统负责征收: 一、属于地方预算固定收入的税种或收入 1.营业税(不包括铁道系统、人民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等各银行总行和保险总公司缴纳的营业税)。 2.地方企业所得税。 3.个人所得税。 4.土地使用税。 5.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6.城市维护建设税。 7.房产税。 8.车船使用税。 9.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 10.屠宰税。 11.农牧业税。 12.耕地占用税。 13.契税。 14.筵席税。 15.土地增值税。 16.遗产税。 二、属于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的税种 共享税种只有一项,即除了海洋石油资源税(目前尚暂缓征收)以外的其他资源税(或称之为陆地资源税),由地税局系统负责征收。 三、其他由地税局系统负责征收的收入 1.按地税局征收的营业税附征的教育费附加。这块收入也属于地方预算的固定收入。 2.其他收入。如地方税收的滞、补、罚收入等。 除上述税种、收入以外的其他税种或收入,则统一由国税局系统负责征收。这些税种和收入包括:①消费税;②铁道系统、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缴纳的营业税及城建税、教育费附加;③中央企业所得税和其他由国税系统征收的企业所得税;④增值税;⑤海洋石油资源税;⑥证券交易税;⑦集贸市场和个体户交纳的各项税收;⑧涉外税收(⑦、⑧两项税收中的地方税今后可能调整由地税系统征收);⑨进出口税收;⑩“两金”以及由国税系统征收的其他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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