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向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听取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受省人民政府委托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工作报告。
省人民政府及其各委、办、厅、局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工作报告,应经省长或由省长委托的副省长签署,分别由省长、分管的副省长或主任、厅长、局长到会作报告。
第二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工作报告后,可以由分组会议和联组会议进行审议。
主任会议可以决定将工作报告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意见。
第二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后,必要时,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或决定。不作决议或决定的,主任会议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将常务委员会审议中提出的主要意见,告知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