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司法官的工作评核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司法官的工作评核 (一)司法官的评核 第一审及中级法院法官由法官委员会评核。 检察院助理检察长及检察官由检察官委员会评核。(1) 对司法官之评核为每2年进行一次。 对随后工作的评核使对先前工作的评核不产生效力。 司法官因不可归责于其本人的原因而未受评核时:①如有所属职级的前一次评核,则该次评核继续产生效力;②如无所属职级的前一次评核,但在所属职级担任职务已逾两年,则推定评核为“良”;③如无所属职级的前一次评核,且在所属职级担任职务未逾两年,则视为未受评核。 (二)查核及评核要素、评核用语 1.查核及评核要素 法官委员会或检察官委员会在评核前,须进行一次查核,其范围包括有关司法官的工作,并应写出查核报告书,该报告书的内容须让司法官知悉,以便在其愿意时可就报告书的内容表明意见、申请采取其认为适宜的措施或提供其认为适宜的资料。 查核员须就有关司法官的回应及所采取的措施编写报告。 评核基本上以查核报告书、有关司法官的回应及查核员的随后报告作为根据。 评核时须考虑司法官所负责工作的数量及复杂性、工作条件、司法官的技术能力、所发表的法律着作、公民品德、个人履历记录及有关纪律的记录。 2.评核用语 按司法官的表现给予“优”、“佳”、“良”、“可”、“次”的评核。 获得“次”的评核的司法官,将导致其立即被停止职务,且因其不胜任工作而对其提起纪律程序。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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