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会议的召开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会议的召开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两个月举行一次;有特殊需要时,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临时召集会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主持会议。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 第五条 主任会议拟订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草案,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应在会议举行的七日以前,将开会日期、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临时召集的常务委员会会议,临时通知。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以及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省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顾问,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及常务委员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省辖市、自治州和部分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一人列席会议;必要时,常务委员会可以邀请有关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召开全体会议,并可根据情况召开分组会议和联组会议。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对议案或者有关工作报告进行审议时,通知有关部门派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常务委员会联组会议对议案或者有关工作报告进行审议时,通知有关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年度议题计划,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与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协商提出,经常务委员会办公厅综合后,提交主任会议决定,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年度议题计划在执行中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部分调整。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除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请假经批准的以外,不得缺席。 第十二条 经主任会议批准,新闻记者可以旁听常务委员会会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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