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第二十四条 代表候选人应当在选民名单公布后按选区提名产生。 第二十五条 代表候选人按下列办法提名: (一)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向选举委员会推荐代表候选人,并由选举委员会推荐到有关选区;被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应当参加该选区的选举。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名额总数,一般不超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应选代表名额总数的百分之十五; (二)选民十人以上联名,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但每个选民联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名额,不得超过本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 推荐者应当向选举委员会如实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 第二十六条 各级选举机构必须将选民十人以上联名提出的代表候选人和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推荐的代表候选人,都列入代表候选人名单,如实汇总上报,不得调换或者增减。选举委员会汇总的代表候选人名单,在选举日的十五日以前按选区公布。 第二十七条 代表候选人名单公布后,由选民小组酝酿、讨论、协商,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并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公布。 第二十八条 正式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三分之一至一倍。 第二十九条 选举委员会应当向选民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政党、人民团体或者选民,可以在选民小组会上如实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情况。还可以根据选民的意见,在选举日之前安排候选人和选民见面,由候选人回答选民提出的问题。但是在选举日必须停止对代表候选人的介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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