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中国春秋战国水利立法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中国春秋战国水利立法 春秋战国时期,齐国宰相管仲以法治国,其着作《管子·度地》对当时水利行政管理机构、水利官员职责、施工队伍组织以及奖励等法制措施作了全面介绍。如水利行政机构及职责范围方面,规定“除五害之说,以水为始。请为置水官,令司水者为吏。大夫,大夫佐各一人,率部校长官佐各财足,乃取水(官)左右各一人,使为都匠水工,令之行水道、城郭、堤川、沟池、官府、寺舍及洲中当缮治者,给卒财足”。关于水官工作,规定“常令水官之吏,冬时行堤防,可治者,章而上之都。都以春少事作之。已作之后,常案行。堤有毁作,大雨各葆其所,可治者趣治,以徒隶给。大雨,堤防可衣者衣之,冲水可据者据之,终岁以毋败为固。此谓备之常时,祸从何来?”关于施工队伍组成,规定“常以秋岁末之时阅其民,案家人,比地,定什伍口数,别男女大小。其不为用者,辄免之;有锢病不可作者,疾之;可省做者,半事之。并行以定甲士当被兵之数,上其都。”关于施工物质准备,规定“案行阅具备水之器,以冬无事之时。筏臿版筑各什六,土车什一,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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