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东北区土地权属立法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东北区土地权属立法 1950年10月17日东北人民政府发布《东北土地暂行条例》。共7章38条,主要规定:(1)凡非私人所有的荒地、江河、池沼、道路、堤塘、大森林、矿山、盐田、海港等,均属国有。实行奖励开荒,并确定其土地所有权。贫雇中农的荒地,别人开垦的,其所有权仍归贫雇中农。国有荒地根据开荒奖励原则,凡依靠自力耕种进行开垦的,应取得所有权。(2)土地所有权人,可自由出卖其自己私有土地的一部或全部。凡能自耕或兼雇佣劳力耕种,不以出租为目的的,均可购买土地。土地买卖应在当地县人民政府登记换照,并由买主按地价6%缴纳契税,否则土地买卖一律无效。土地所有权人,可自由转让其私有土地,但须经区人民政府的审核,到当地县人民政府登记换照,否则土地转让一律无效。土地所有权人,如因正当理由可自由出典其私有土地。(3)凡使用国有土地从事耕种的,一律不再向国家交租,只照章缴纳公粮,但不能取得该土地所有权,如国家需要使用时,可无条件收回。国家建设需要而必须占用民地时,可由国家付出一定代价或其他合理办法征用。(4)私有土地,必须向当地县人民政府登记,并取得土地执照。30度以上的山坡地,一般禁止开荒。(5)凡土改后,分配给各阶层的土地,统由政府发给土地执照,并依法保护其自由经营使用,不得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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