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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来西亚《渔业法》第49条船只等的扣押和没收中规定:(1)如果按照本法而扣押的任何船只、车辆、物品或财产,且在自扣押之日起一个月内没有出现物主,则在一个月后这些被扣押的船只、车辆、物品或财产应视为被没收,除非在上述时期内收到书面申请。(2)如果收到如第(1)款所述的书面申请,则总局长应将这种书面申请提交到地方法院或一级治安法庭,由地方法院或一级治安法庭作出对这种船只、车辆、物品或财产的处理决定。根据第50条,处理决定可以是对这一程序暂不下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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