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杖刑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古代名物 > 刑罰類 > 刑名部 > 笞杖 > 杖刑 杖刑 zhàngxíng 刑罰名。用大荆條或大竹板打臀、腿、背。隋代定爲五刑之一,沿用至清。《明史·刑法志一》:“杖刑五,自六十至一百;每十爲一等加减。”清·蒲松齡《聊齋志異·促織》:“宰嚴限追比,旬餘,杖至百,兩股間膿血流離。” 笞刑拷訊 (據明容與堂刻本《水游傳》) 拷打 拷打拷 楚(楚拷;楚掠;棰楚;栲楚)掠(掠楚;笞掠;棰掠;榜掠;考掠) 搒(搒捶;搒棰;搒笞;搒楚;搒挞;搒挞) 抶 篣(篣格)考击 款打 考捶 笞挞 笞击 笞鞭 笞扑 棰朴 棰挞 杖挞 ☚ 拷问 定案 ☛ 各种的刑罚 各种的刑罚百刑 ☚ 刑罚 各种程度的刑罚 ☛ 杖刑我国封建时代刑罚之一。以大于笞刑所用的竹板或荆条棰击罪犯的臀、背、腿部。杖刑由来已久,《尚书·舜典》就有“鞭作官刑”的记载,《唐律疏议》谓其:“犹今之杖刑者也。”汉景帝改肉刑定棰制,始用竹板惩罚人犯。南朝梁武帝进一步把杖刑列于刑书,使之变为法定刑。唐代杖刑进一步规范化,唐律规定杖刑分五等,杖六十至一百不等。杖较笞重,以竹板为具。凡刑杖,都应去掉竹之节目,总长不过三尺五寸,讯囚杖与常行杖的长短宽窄都有定制,受刑人以背、腿、臀分受,宋、元、明、清朝承袭唐制。但又有变化,宋朝加重刑事惩罚,把杖与流等四刑结合使用,成为主刑的附加刑。凡流刑者,加背杖二十;徒刑以下加背杖二十至七不等。明律相袭无大改,清代杖用大竹板,以别于笞。 杖刑 杖刑刑罚名。五刑之一,即犯罪之人,按律应以杖决者。《元史·刑法志一》: “杖刑: 67、77、87、97、107。徒刑: 1年 (杖67),1年半 (杖77),2年 (杖87),2年半 (杖97),3年 (杖107)。” (参见: 杖) ☚ 杖 杖罪 ☛ 杖刑 杖刑刑罚名。用大竹板或荆条捶击被刑者的脊背、臀部、双腿的刑罚。《尚书·舜典》有“扑作教刑”和“鞭作官刑”的记载。扑刑与鞭刑即后世之笞刑与杖刑。如《左传·襄公十八年》杜预注:“扑,杖。”鞭刑又称鞭杖。秦、汉常用笞刑,又称笞杖,是笞与杖无分别。南北朝时开始形成鞭杖之制。如南梁有鞭杖之罚,分二百、一百、五十、三十、二十、一十共六等,又有杖督之制,分一百、五十、三十、二十、一十共五等。北魏定五刑,为死、流、徒、鞭、杖,将鞭刑与杖刑区别开来,北齐、北周因之。隋初改革刑制,确定笞、杖、徒、流、死为五刑,杖刑为重于笞刑,轻于徒刑的刑罚,隋唐杖刑分六十、七十、八十、九十、一百共五等。隋以前,杖皆用生荆,分大杖、小杖、法杖三种:杖长六尺,大杖大头围一寸三分,小头围八分半;法杖大头围一寸三分,小头围五分;小杖大头围一寸一分,小头极杪。唐代修改杖制,杖皆用竹,”其杖皆削去节目,长三尺五寸。讯囚杖,大头径三分二厘,小头二分二厘;常行杖,大头二分七厘,小头一分七厘; 笞杖,大头二分,小头一分半。”其决杖者,“背、腿、臀分受,须数等”。宋代一方面沿袭唐制,另一方面又立“折杖之制”,对犯笞、杖、徒、流罪者可依此制折减为杖罚。元代杖刑分六十七、七十七、八十七、九十七、一百七共五等。明代恢复唐制。清代因袭明制,但折成大板。“大竹板,大头阔二寸,小头阔一寸五分,重不过二斤”,长五尺五寸。杖刑折为二十板、二十五板、三十板、三十五板、四十板五等。至清末变法,杖刑才被废除。 ☚ 笞刑 徒刑 ☛ 杖刑zhang xingpunishment by flogging with a stick in ancient Chin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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