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协定
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协定于1891年4月14日在马德里签订。 后来经过多次修改。截至1986年1月1日,共有签约国28个,美英等国未加入。 我国于1980年参加了该协定,主要宗旨是简化手续,便利申请人办理商标国际注册,以节约费用和时间。协定规定,缔约国任何申请商标国际注册的人,凡在本国注册某一商标后,就可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国际局申请该商标的国际注册。申请一经核准,国际局就立即予以公布,并通告申请人要求各缔约国给予保护。各缔约国在接到通告的1年内,未就该商标在本国注册提出异议,即认为该商标已在该国获得注册。 协定还规定,非缔约国的国民如要求申请商标国际注册,必须在缔约国设有真实有效的营业所或住所。商标国际注册的有效期为20年,届满时可以申请续展,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20年,续展的次数不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