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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合作社条例》规定:(1)政府对合作社欠债人的财产有优先追讨权,业主对欠租有留置权或追讨权,债权人对不动产有优先登记和优先索偿权。(2)凡社员拖欠注册合作社债务或欠款,该社对所有农作物、其他农产品拥有第一索偿权。(3)若社员拖欠注册合作社任何款项,该社对该社员股本股份权益、股息、红利有索偿权,以抵消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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