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韩国金融制度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韩国金融制度 韩国的中央银行是韩国银行。它是依据“韩国银行法”于1950年6月建立的“无资本特殊法人”。其利润,首先用于补偿资产折旧,然后把5%提成为法定公积金;在当局承认下,可以拥有特定公积金,但其余部分纳入当局的一般岁入。对会计年度中发生的损失,首先用公积金来弥补,不足额由当局报销。韩国银行由政策决策机构和执行机构组成。金融通货经营委员会是最高政策决策机构,执行机构设总裁和副总裁各1人和理事5人,下设指导和监督金融机构的银行监督院。韩国银行的权利和职能: 1953年12月30日制定并公布的“韩国产业银行法”,经多次修订,逐步得到完善。该法明确规定产业银行的宗旨是“遵照国策,为产业的恢复和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提供和管理重要的产业资金。”产业银行的资金主要有四个来源: 韩国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有生命保险公司、损害保险公司、共营保险公司等保险公司、信托公司和“韩国开发金融公司”,以及“韩国”、釜山、大韩、汉阳、中央、光洲、东海、东洋、汉城、岭南等投资金融公司等。 韩国的金融市场分为有组织、制度化的金融市场和非组织、非制度化的金融市场。所谓有组织、制度化的金融市场,是以银行金融机构为中心的短期货币市场和由产业银行、保险、投资公司、信托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证券市场所组成的长期资本市场。这种市场结构的特点是: 韩国的利息体系,是由制度化的利息和非制度化的货币市场利息形成的“二重结构”。“韩国银行”有各种不同利息,商业银行也有各种不同的存、贷款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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