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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1973年2月26日颁布《种苗管理法》,1981年3月20日修改颁布。本法以限制种苗的生产和贩卖,谋求其品质的提高,为农业生产的安定作出贡献为宗旨。本法所称“种苗”,系指用于农产品繁殖的种子、果实、茎、根、母本、苗、苗木、树木及砧木中总统令规定的而言。本法由20条组成。本法中规定,政府可在预算的范围内,补助种苗生产或推广所需的全部或部分经费。为实施该法,韩国政府于1973年9月5日公布《种苗管理法施行令》,多次修改,1985年6月17日再次修改公布,共1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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