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韩国水产业协同组合理事会立法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韩国水产业协同组合理事会立法 韩国《水产业协同组合法》第54条规定:(1)组合设立理事会。(2)理事会由组合长和理事组成。(3)理事会由组合长召集;当专务有要求时,须召集之。(4)下列事项须经理事会议决:(1)组合员的资格审查;(2)规约的制定、变更或废止;(3)执行业务的基本方针的决定;(4)法令或章程规定的事项;(5)大会委任的事项和提交大会附议的事项;(6)组合长及任员提议的其他事项。 |
随便看 |
|
文网收录3541549条中英文词条,其功能与新华字典、现代汉语词典、牛津高阶英汉词典等各类中英文词典类似,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中英文字词句的读音、释义及用法,是语言学习和写作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