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韩国国有林产品卖出义务造林立法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韩国国有林产品卖出义务造林立法 韩国《国有林产品销售规则》第24条规定:(1)国有林产品买入者应按《山林法施行令》标准进行造林。在一般卖出时,从缔结合同之日起;在年期卖出时,从第一个年度里缔结合同之日起;在第二个年度以后时,从发出卖出通知书之日起,于二年以内,应在自己所有林野或国、公有出租林或《山林法》规定的分收林里实施合同书或物件引渡证上指定之造林。但是,缔结合同日或发出卖出通知书日为1月到4月时,其期限从该年的5月1日开始算起。(2)第1项情况下的义务造林的树种别详细基准,由山林厅长另行规定,但是植栽中生林本株在八成以上时,可视为履行了义务造林。 |
随便看 |
|
文网收录3541549条中英文词条,其功能与新华字典、现代汉语词典、牛津高阶英汉词典等各类中英文词典类似,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中英文字词句的读音、释义及用法,是语言学习和写作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