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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1年5月12日,国民政府颁布粮食管理单行法规,共十六条。
规定抗日战争时期,非商人而购囤粮食,或粮商不按规定出售,粮户及农户余粮不按规定出售,均以囤积居奇论罪。根据囤积数量,分别处以拘役、罚金、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直至死刑。并规定,民户存粮超过三月以上需要量而未陈报者,没收其超过量。凡违例者,不经法律程序,由军法机关审判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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