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勤劳所得重课原则
亦称“对非劳动收益课重税”。 这是与对勤劳所得轻课原则相对而言的,所得税课税和税制设计的重要原则。提出此原则的人们认为,由于非劳动所得,如资本所得的利润、红利、股息等,以及其他风险性所得在取得过程中,人们所费的代价较之劳动所得要小,应课以较重的税收。 只有这样,税制才会公平。 在西方的现代所得税制度中,各国都贯彻了这一原则。 但由于这一原则与资本私有原则是直接抵触的,因此资产阶级政府在执行这一原则时,往往有一定的前提,这就是,名义上的高负担而通过补贴、减税等措施造成实际上的低负担。因此,资本主义非勤劳课重税的原则,最终还是落实到广大工人和部分小资产阶级中的那些股票、债券等持有人身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