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建筑消防管理规则
1984年2月28日文化部、公安部发布。 共6章25条。主要内容:(1)对古建筑消防工作的组织领导、具体任务作了规定,要求把预防火灾列为整个管理工作的一个重要部分,切实做到同计划、同部署、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使防火工作做到经常化、制度化。 (2)对预防火灾,尤其是对一切火源、电源和各种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以及灭火的水源,灭火器具与报警设施等作了明文规定。(3)规定对认真执行本规则,在预防火灾中工作积极、成绩显著;在灭火战斗中英勇机智,表现突出,使国家财产免受重大损失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表彰和奖励。违反本规则,对防火工作放任自流、玩忽职守,以及引起火灾致使国家财产遭受损失者,应分别情节轻重,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纪律处分。或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查处,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