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11类工资区
指不执行11类地区差制度的工资区。 在这些地区里的企业单位,不管在制定该单位工资标准时是否明确规定有地区差,都属于执行非11类工资区制度,其工资标准虽由中央各部门统一规定,但也属非11类工资标准。1979年,《国务院关于调整工资区类别的几项具体规定》中规定,对不执行11类工资区制度的职工,所在单位工资标准属于国家规定的偏低范围的,可以按照2.83%的幅度增加工资标准。在一个省(直辖市)、自治区内,同一行业的企业,原来不分3、4类工资区均执行同一工资标准的,如果在4类工资区的企业按照规定调整了工资标准,在3类工资区的企业,也按4类工资区的同行业企业调整后的工资标准进行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