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市交易税试行规定
我国征收集市交易税的基本法规。 1962年4月16日国务院发布。共13个方面。 其主要内容是,规定集市交易税征税的原则是:对国家不需要掌握的产品从宽,对售价低的产品从宽,对售价高的产品从严;对农民出售自产品的从宽,对从事贩卖的从严。 在集市上出售农副产品的单位或个人,除税法另有规定的以外,都应该依照本规定,按产品的实际销售价格计算,缴纳集市交易税。征收集市交易税的产品,原则规定为:家畜、家禽、肉类、蛋品、干鲜果、土特产品和家庭手工业产品等七类。税率一般可以规定为10%,最高15%;最低5%。 对于在集市上出售的应该征收工商统一税的产品,不再征收集市交易税。1966年全国税务会议决定,该税只保留税种,暂停征收。目前只有个别省恢复征收此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