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名的被害人被害人类型之 一。罪犯在预备、实施犯罪或犯罪后,为了求得心理上的平衡,不致于动摇犯罪决意或萌生罪恶感与悔罪意识,而实现犯罪的合理化,遂使用将 “被害人贬值” 的心理虚饰技巧,将自己犯罪行为所侵害、危害或破坏的某种非人格的抽象的原则、信条、制度或实体,视为与具体的、有名有姓的血肉之躯的被害人相对的“无名”的被害人;或在心理上对具体的被害人视而不见,并将他们想象附会为某种抽象物的表现或符号。这些抽象的原则、信条、制度、实体或符号,就是无名的被害人。如罪犯为了防止自己怜悯所绑架的人质,遂将他们视为某种自己所反对的制度的代表或符号,使活生生的被害人成为抽象制度的化身,而变成 “无名” 被害人,这样现实的被害人 “消失” 了,犯罪遂不具有侵犯 “被害人” 的属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