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额拨款
财政部门根据主管部门的申请,在核定各单位的年度计划范围内,分期给用款单位下达用款额度,开出“限额通知书”,并通知申请拨款单位的开户银行,各用款单位在核定的限额范围内,可通过银行办理支用款项或向所属会计单位转划限额的一种拨款方式。 月终,银行按照预算支出科目逐级汇总各限额支用单位的本月限额支用数,与财政部门办理结算。年终,各用款单位的限额结余,除“预算包干结余”外,均由银行自动注销收回。采用限额拨款的主管部门对其所属的单位拨付经费,也只能采用限额拨款,不能采用划拨资金方式。它适用于中央各行政事业单位以及中央、省(市)级的基本建设拨款。 |